112年度桃簡字第694號
原 告 大揚金屬有限公司(原名大揚汽車有限公司)
被 告 張修聞(原名張益郡)
主 文
本件應由謝嘯天為原告大揚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法定代理人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70條之規定,於有
訴訟代理人時不
適用之;第170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大揚金屬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有裕,已於民國112年5月15日變更為謝嘯天
等情,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
可參,
惟兩造迄未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
爰依職權裁定命
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即謝嘯天,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