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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2 年度桃簡字第 6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694號
原      告  大揚金屬有限公司(原名大揚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嘯天
被      告  張修聞(原名張益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謝嘯天為原告大揚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0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第170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大揚金屬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有裕,已於民國112年5月15日變更為謝嘯天等情,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參,惟兩造迄未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即謝嘯天,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