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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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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2 年度桃簡字第 7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759號
原      告  路得潔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蘭 

被      告  聯碩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東波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張智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訂金,而依原告據以請求之兩造解約協議書第2條約定:「……,如有爭議而涉訟,雙方同意以甲方所在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促字卷第3頁),因此,兩造就本件訴訟事件有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上開約定甲方即原告公司登記所在地係「新竹縣湖口鄉」,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參首揭說明,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