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桃簡字第759號
原 告 路得潔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聯碩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張智尹律師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返還訂金,而依原告據以請求之
兩造解約協議書第2條約定:「……,如有爭議而涉訟,雙方同意以甲方所在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促字卷第3頁),因此,兩造就本件訴訟事件有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
上開約定甲方即原告公司登記所在地係「新竹縣湖口鄉」,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
可參,
依首揭說明,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爰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