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桃簡字第77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高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被告「游素春」之記載,均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
乃指
裁判中所表示之內
容與法院之本來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
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