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桃簡事聲字第20號
聲明
異議人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聲明
異議人與
相對人朱立安間申請調解事件,
聲明異議人就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所為112年度桃司簡調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定有明文。二、查
聲明異議人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提出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1月17日裁定限其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聲明異議人,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惟聲明異議人逾期
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等在卷
可按,依
首揭規定,其異議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