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桃續簡字第1號
抗 告 人 儒德國際食品有限公司(原名:儒德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金映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拆屋還地事件,
兩造於民國111年6月13日在本院成立訴訟上和解,
抗告人對於本院於112年6月2日以抗告人繼續審判之請求已逾
不變期間為由所為
駁回抗告人請求之裁定提起抗告,而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再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