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桃補字第204號
原 告 騰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
持有以原告為發票人、
發票日為民國109年4月20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0,000元之本票,就其中4,209,412元,及自112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對於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故本院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209,4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679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