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桃補字第415號
原 告 長恆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呂國瑋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曾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業已於法定
期間異議,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11,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