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桃補字第436號
原 告 郭憶玫
上列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前
聲請對
被告有間廚具有限公司等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