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桃補字第463號
原 告 誼鴻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合先敘明。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