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桃補字第71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洪偉洲
黃建發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8,90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