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嘉楷 寄桃園市○○區○○街000○0號1樓
曾曉萍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即
被告對於民國113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另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
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所為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不服,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5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爰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至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