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87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徐啓峰
被 告 陳日泉
好運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依民事訴訟法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觀之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0條規定自明。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訴請本件損害賠償事件,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國道1號高速公路北向高架40.2公里處之高乘載車道,係屬新北市林口區之範圍,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存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25頁),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