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8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94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