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342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徐子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車禍事故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而被告設籍於新北市新莊區,且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亦位於新北市新莊區此情,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在卷
可佐(見本院個資卷、本院卷第12頁)。
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