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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保險小字第 3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342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鍾政曄 
被      告  徐子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車禍事故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而被告設籍於新北市新莊區,且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亦位於新北市新莊區此情,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在卷可佐(見本院個資卷、本院卷第12頁)。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