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36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蕭紳耆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
戶籍地址位在新北市永和區,有被告之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參(見本院個資卷)。又本件
侵權行為地則亦在新北市新莊區,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反面)。被告
住所地及本件
侵權行為地均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不在本院轄區,本院自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