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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保險小字第 401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01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徐啓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22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 本件前於民國113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然斯時被告因案在監執行,非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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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