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91號
原 告 廖翊伶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0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陳報其已主動清償本件保險金本息,並經本院電詢原告確認無訛,是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