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保險小字第 5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53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正中  
被      告  陳志弘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本院職權查知該期日被告在監執行中,其不到庭無正當理由,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