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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保險小字第 5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54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羅盛徳律師
複  代理人  徐敏文律師
被      告  張世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1,317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