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54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徐敏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1,317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