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39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劉學翰
被 告 VALDEZ ARJAY FLORENCIO GABRIEL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VALDEZARYAYFLORENCIOABRIELVALDEZ ARYAY FLORENCIO ABRIEL」之記載,應更正為「VALDEZ ARJAY FLORENCIO GABRIEL」。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