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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保險小字第 6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66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  
相  對  人  施鐙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新臺幣1,00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28,408元,僅需繳納裁判費1,000元,然因原告重複繳交裁判費共計2,000元,本院依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1,000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