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8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保險金,
惟被告之戶籍設在新北市樹林區乙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足憑,依
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