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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保險小字第 6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8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被      告  陳筱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保險金,被告之戶籍設在新北市樹林區乙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