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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保險簡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07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被      告  詹明輝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對修復費用計算方式仍有調查之必要,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