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0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邱振旺(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簡易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可知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此與原告起訴時,當事人本有當事人能力,但欠缺
訴訟能力,且未由
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屬應先命補正之情
尚屬有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79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本件原告係於民國113年5月20日具狀對被告起訴,此有民事
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戳
可憑,但被告於起訴前(即111年11月10日)已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為據。依前述說明,被告於起訴前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且屬於無法命補正之事項,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