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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保險簡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88號
原      告  劉師瑩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請被告本件給付保險金事件,被告公司係址設於「臺北市松山區」乙情,有起訴狀所載被告地址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