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88號
原 告 劉師瑩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訴請被告本件
給付保險金事件,被告公司係址設於「臺北市松山區」乙情,有
起訴狀上
所載被告地址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依
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則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