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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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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保險簡字第 20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保險簡字第20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建良
被      告  陳儒鴻
訴訟代理人  李怡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萬1,076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認諾原告請求(本院卷第54頁),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