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保險簡字第21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分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6,90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95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