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保險簡字第219號
被 告 陳日勇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狀並未簽名,亦未提出
委任狀,且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1,1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人之簽名,或提出委任狀,並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