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保險簡字第23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竑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潘志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3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4年4月1日宣示判決,
惟原告於113年3月19日具狀稱
兩造已達成和解,撤回本件訴訟等語,是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