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保險簡字第24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蔡文通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於
簡易訴訟程序。又被告於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
承受訴訟之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217號、91年度
台上字第455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4日具狀對被告蔡文通訴請賠償。
惟蔡文通已於起訴前113年4月26日死亡,有蔡文通之個人基本資料在卷
可稽(見個資卷),則原告起訴時蔡文通已因死亡而欠缺當事人能力,且屬無法補正之事項,依
上開規定,
本件起訴要件
顯有欠缺,並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