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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原小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原小字第105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林牧平  
被      告  古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被告於起訴時係設籍在高雄市桃源區,核本院管轄區域一情,有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是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容有誤會,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