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原簡字第83號
原 告 林藝璇
林羣杰
共 同
江曉俊律師
被 告 蕭龍聰
宇賢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桃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欽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
本件就肇事責任比例尚有應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