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司小調字第2027號
聲 請 人 邱創信
上列
當事人與
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
,繳納聲請費,其中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
,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
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
收五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
翌日起7日內表明本件聲請調解標的之價額,並應依標的金額繳納調解聲請費,而該通知業於113年9月24日送達聲請人,
惟聲請人
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是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聲明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