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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司小調字第 20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小調字第2027號
聲  請  人  邱創信  
上列當事人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
    ,繳納聲請費,其中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
    ,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
    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
    收五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表明本件聲請調解標的之價額,並應依標的金額繳納調解聲請費,而該通知業於113年9月24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