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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司簡聲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相  對  人  張美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現設籍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無法有效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之事實,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目前戶籍所在地確實設籍於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本件聲請人亦不知相對人可為其他送達之處所,顯然聲請人無法將債權讓與之事實合法通知相對人,認相對人確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且聲請人非因其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