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曾寶珠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
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本件前
債權人新鴻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4月10日將該債權讓與聲請人。查相對人曾寶珠設籍八德區戶政事務所,是以相對人目前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三、
經查,相對人目前仍設籍於八德區戶政事務所,此有本院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且聲請人非因其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91條第3項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