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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司簡聲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送達代收人  黃鈺珊  
相  對  人  曾寶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債權人新鴻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4月10日將該債權讓與聲請人。查相對人曾寶珠設籍八德區戶政事務所是以相對人目前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目前仍設籍於八德區戶政事務所,此有本院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認相對人確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且聲請人非因其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91條第3項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栗彤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