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司簡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徐淑芬
相 對 人 韋瓊芳即雙龍商行
上列
當事人間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關於「韋瓊芳」之記載,應更正為「韋瓊芳即雙龍商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
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