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司簡聲字第99號
代 理 人 鍾文瑞
相 對 人 許林綿 原住○○市○○區○○○路00號(現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關於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對相對人戶籍地址寄發
債權讓與之通知,
惟經郵務機構退回,
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
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派員查訪結果,相對人並未居住於其戶籍地址,有該分局回函在卷
可稽,且查無相對人其他實際居住地址。是相對人之
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
本件聲請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91條第3項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