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司簡調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馬蓁華
相 對 人 可樂旅遊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聲請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
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相對人僱用之導遊及領隊112年12月15日及同年月16日侵害聲請人之
人格權及財產權,請求相對人負擔僱用人之連帶
損害賠償責任,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公司設立地址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9樓,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
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
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四、
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