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司調字第6號
聲 請 人 黑石光學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謝張輝 住○○市○○區○○○○路○段000號 0樓
謝家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
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2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
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
聲請人主張
相對人遺失價值新臺幣(下同)1,197,980元之待銷售眼鏡一批,
惟遲未出面協商清償債務事宜,為此爭議聲請調解等語。
惟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均位於臺中市,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憑,且查無
兩造間明示約定債務履行地之相關證明,是本件自應依以原就被原則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管轄。準此,依
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中地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