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109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江銘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834元,及其中新臺幣3萬4,307元自民國103年5月1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