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小字第 11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179號
原      告  黃彬蔚  

被      告  徐瑞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500元,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