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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小字第 12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22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王琡斐  
被      告  趙玉瑞玲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即桃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4日中午12時。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3日中午12時宣判因當日颱風來襲而停止上班上課等節,有網頁資料在卷可查,致無法於原定期日宣判,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