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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小字第 12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29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徐雅琳  
            郭偉成  
被      告  廖祖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未受合法送達,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