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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小字第 1292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29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郭偉成 被 告 廖祖弘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 被告未受合法送達,故有 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爰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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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