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135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7,701元,及其中新臺幣4,843元自民國113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3.5%計算之利息,
暨其中新臺幣2萬1,325元自民國113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