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小字第135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下午14時5分在本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具狀變更訴之聲明關於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及計算之說明,及檢附繕本到院。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3年11月5日
宣示判決,
嗣查明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惟附表所示之
債務人非被告,且訴之聲明本金與附表本金金額不一致,利息、違約金計算恐有違誤,致其聲明請求之依據尚欠明瞭,準此,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具狀變更訴之聲明關於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及計算之說明,及檢附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