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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小字第 1361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36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嚴𠶳榮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宣判,茲因本件被告有未合法送達之虞,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再開辯論,並同時指定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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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