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小字第139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分期買賣價金,而被告之
住所地位於新北市金山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見本院個資卷),是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以裁定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