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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小字第 13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39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許瑀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分期買賣價金,而被告之住所地位於新北市金山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是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