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139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鄧介榮
被 告 徐景福即徐敬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9,067元,及自民國98年10月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8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於當期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新臺幣300元、連續第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新臺幣400元、連續第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