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小字第 140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1400號
原      告  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鈞  
訴訟代理人  劉永源
被      告  林庭緯

            吳冬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33號),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被告林庭緯自民國113年5月8日起;被告吳冬源自民國113年4月2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