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小字第 1480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1480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許力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095元。 二、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
|
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